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00
- In force from
- March 31, 2000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00年1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采购主体
采购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分散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州、县(市)政府采购机构。
分散采购机构是指会同集中采购机构或接受集中采购机构委托,进行采购的使用单位。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州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人员的比例,应达到机构人员的30%以上;
(三)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1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Chapter 3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房屋和设施的购建、改造、维修与租赁;
(二)各项设备和办公用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维修与租赁以及燃料的购买;
(三)财产保险、会议接待和公文、报表及资料印刷等服务;
(四)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一)需要专门技术制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邀请招标采购须邀请3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
(一)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一)通过招标而无3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
(二)通过投标而无合格标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招投标程序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须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择优选定。
Chapter 4招投标管理
公开招标应当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已提交不可撤回的投标书后,退出投标活动或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保证金数额。
Chapter 5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活动是否依照采购计划进行;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投诉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擅自采用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采购的;
(五)违反同质同价优先采购原则的;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七)开标后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拒绝审计、监察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开标后与招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的;
(三)拒绝审计、监察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