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继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经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行使、不正确行使或者超越职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或者移送而不告知、不移送,或者拒绝、拖延接收移送的案件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的;
(六)其他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