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按照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保持安全牢固、完整美观、内容健康、用语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安全要求。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污损残缺、色彩剥蚀、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