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交通设施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进行监督管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职责的;

(四)未及时依法处置和调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