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取水口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