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酿造、冶炼、农药、制革、印染、染料、水泥、电镀、火电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三)不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和难降解的残留废弃农膜等;
(四)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湿地和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