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由相关县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县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