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规定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