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村级河(湖)长巡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丢弃生活垃圾、畜禽尸体、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水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

(二)在禁养区和河岸控制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和建设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场的;

(三)破坏水环境保护的防护设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公示牌、拦污坝、导流渠、排污口等基础设施的;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渔具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非法采砂,从事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的;

(六)水电站未下泄或者明显未足量下泄最小下泄流量的;

(七)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明显异常,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污的;

(八)占用河道违法建设和违法种植的;

(九)其他危害水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