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村级河(湖)长巡查并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及禁养区、河岸控制区内建设施工情况;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栽种植物、堆放物品和渔业养殖及捕捞等情况;

(三)河道岸线及水体的环境卫生状况;

(四)涉及水环境保护的防护设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公示牌、拦污坝、导流渠、排污口等基础设施的损毁、涂改或者移动等情况;

(五)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泄放情况;

(六)入河排污口增减及排污量变化和其他入河排污情况;

(七)涉及水环境保护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