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9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19年8月29日吴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做文明行为的表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Chapter 2行为规范
(一)有序参与公众活动,自觉排队,不高声喧哗;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年人、残障人、病人、孕妇及怀抱婴幼儿等人员让座;
(三)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停车点有序停放,不丢弃、不毁坏;
(四)爱护公物,不损坏、不涂污健身器材、灯箱标识、公共座椅、休闲亭廊等设施、设备;
(五)爱护园林设施和花草树木,不攀花折枝、不毁坏草坪、绿地;
(六)遵守城乡容貌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进行婚庆、祭祀、娱乐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八)爱护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以及风景名胜区设施,不在禁止区域内拍照、摄像,不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九)理性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一)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杂物,不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意抛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三)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广告、宣传品等,不乱涂乱画;
(四)饲养信鸽、宠物或者其他家禽家畜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他人生活和环境卫生;
(五)携带犬只外出拴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一)汽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按规定系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服从交通指挥,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越线占道,不随意停车、掉头、变道、穿插;
(三)通过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行时停车让行,行经未设置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过路行人;
(四)规范使用灯光、喇叭和通讯工具,在城区道路行驶或者会车时关闭远光灯,不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驶时不使用手持电话;
(五)让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安全驾驶,养成良好驾驶习惯,摒弃驾驶陋习,不疲劳驾驶,不强行超车,不开斗气车,不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出租车执行服务规范,保持车内清洁卫生,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拒载、甩客或者故意绕行欺骗乘客。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定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行驶,不逆行;
(二)礼让行人,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任意穿行;
(三)在规定区域内等候信号灯,不超越停车线,不闯红灯;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
(五)停放车辆时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公交车站、盲道,不遮挡标识标志等。
(一)行走人行道、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按交通信号通行,不闯红灯,遇车辆礼让时,快速通过;
(三)安全出行,不在车行道内拦乘车辆或者兜售、散发物品,不在交通路口、车行道内滞留阻碍交通;
(四)乘坐交通工具不妨碍、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抵制危险驾驶行为,不搭乘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人员驾驶的车辆。
(一)遵守文明公约和管理制度,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不擅自改装、连接户外电力线路、通讯线路或者上下水、天然气、暖气管道等;
(三)保持楼宇(房屋)外立面、楼(屋)顶整洁,不私搭乱建;
(四)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在共有楼梯间、楼道、巷道停放交通工具、存放物品、堆放垃圾;
(五)爱护小区园林设施和绿地,不占用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上停车、种植蔬菜;
(六)规范存放电动车,不在共有楼梯间、楼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区域停放电动车,不飞线充电;
(七)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文体、营销、收购等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驾驶车辆谨慎慢行,不鸣喇叭;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未划定停车区域的,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一)传播正能量,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登录不良网站,不浏览、不下载、不散布有害信息;
(二)尊重他人隐私,不泄露他人信息或者擅自发布他人照片、视频等;
(三)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攻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四)防止网络沉迷和网络成瘾,抵制和防范网络赌博、诈骗等行为。
(一)家庭成员相互扶助,和睦相处,互尊互爱;
(二)孝老爱亲,关爱老人,鼓励精神抚慰;
(三)男女平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四)重视子女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勤劳致富,自强自立;
(六)崇尚科学,文明祭祀,抵制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七)予以倡导的其他行为。
(一)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节约资源,适度使用水、电、油、气、暖等;
(三)珍惜粮食,按需点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绿色消费,抵制过度包装,鼓励废旧利用、循环使用;
(五)使用清洁能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和化肥农药;
(六)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养成随手捡拾垃圾习惯;
(七)义务植树,遵守禁牧规定,爱护草原植被;
(八)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九)予以倡导的其他行为。
(一)志愿服务,乐善好施,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环境卫生、社区治理、法律服务、赛会服务和社会慈善等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抵制违法行为,对危害社会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主动为社会正义行为澄清事实;
(三)拾金不昧,捡到财物主动交还失主或者交付有关部门;
(四)紧急救助,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呼救电话或者提供其他帮助;
(五)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破除陈规陋习;
(六)热爱劳动,尊重他人劳动以及劳动成果;
(七)除害防病,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八)全民健身,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九)全民阅读,参与书香社会建设;
(十)弘扬正气,对文明行为给予赞许,以适当方式劝导、纠正、制止不文明行为;
(十一)予以鼓励和倡导的其他行为。
Chapter 3保障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开发临时停车场所、泊位。
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规定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配备便民设施设备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依法规范经营场所、流动摊点的经营活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校园欺凌,保障校园安全。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地、厕所等向社会免费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Chapter 4法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