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民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汽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按规定系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服从交通指挥,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越线占道,不随意停车、掉头、变道、穿插;
(三)通过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行时停车让行,行经未设置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过路行人;
(四)规范使用灯光、喇叭和通讯工具,在城区道路行驶或者会车时关闭远光灯,不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驶时不使用手持电话;
(五)让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安全驾驶,养成良好驾驶习惯,摒弃驾驶陋习,不疲劳驾驶,不强行超车,不开斗气车,不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出租车执行服务规范,保持车内清洁卫生,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拒载、甩客或者故意绕行欺骗乘客。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