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晋江、洛阳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公告;统一规范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责任、监管部门、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对排污口摄像编码、登记造册,建立排污口位置、数量、排污情况等档案资料,并定期监测排污口水质。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沟渠,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非法倾倒,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