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为安全保护的重点目标,加强日常防范,及时发现并查处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保障取水和供水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列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