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和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流域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治、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加工点和作坊。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