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毁林开荒;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新建、扩建其他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