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