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一)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四)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