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Chapter 2志愿者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和措施;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九)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十)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的具体式样由自治区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Chapter 3志愿者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及志愿者标识。
Chapter 4志愿服务
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Chapter 5志愿服务经费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Chapter 6支持与保障
教育、民政、司法、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信息和必要的帮助。
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结合所辖事务,支持、帮助、指导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