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下列事项提出质询案:

(一)有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六)需要质询的其他事项。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