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情况;
(三)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
(五)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内容与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