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2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Article 17Amended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