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签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