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下列土地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

(一)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原《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由农牧民集体或者农牧民个人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宅基地、自留地;

(二)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内的夹荒地、戈壁等;

(三)乡、村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和修建道路、水工程、公共设施占用的原为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经依法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入股、联营兴办企业的原为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依照草原、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已确定为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地、林地;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牧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依法长期稳定不变。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