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Article 4Repealed扫盲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会)行政领导责任制 和专职干部责任制,限期完成扫盲任务。对限期内完成扫盲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 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检查,限期完成 ;对严重失职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