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扫盲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 算时,应当根据当地扫盲教育的实际,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1%-3%;农村从征收的教育事业 费附加中提取10%-20%单独列项,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扫盲教育。扫 盲经费不得挪用、挤 占或截留。

厂矿企业、国营农牧场职工扫盲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者,应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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