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4 奖励与处罚Article 33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收费及其他项目管理的规定的,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农 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