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 责 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使用劳务超出规定数量和使用范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及劳务不 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决算,不纳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管理或不张榜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改变集体资金性质、平调挪用或不接受审计监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