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50 articles
(1987 年9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5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2 年4 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 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2010年7月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2 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3 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在城市中心区危旧房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后,应当根据绿化用地需要,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绿化建设。
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实施绿化建设。
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公园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三)水库周围和铁路两侧的绿化带合计宽度不得低于三十米;干渠每侧绿化带宽度应达到五至十米;
(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按前款第(四)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绿化。
绿化建设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
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Chapter 3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公民义务植树所种植的花草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单位及个人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或个人所有;
(三)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承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种植的花草树木,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归单位或个人所有。
绿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处置有争议的林木、绿地和绿化设施。
Chapter 4绿地管理与保护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迁移至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迁移未成活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同类树木,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补植树木胸径面积之和为砍伐树木胸径面积之和的二至十倍;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单位、个人承包营造的绿地,由承包者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和树木,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遇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树木影响管线安全或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和单位管界内的树木需要重修剪的,需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五)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
(六)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停放车辆;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Chapter 5法律责任
擅自修剪导致树木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Chapter 6附则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