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城市绿地的管理与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单位、个人承包营造的绿地,由承包者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和树木,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