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村民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古树群由其实施保护管理;村庄、渠道、农田里的古树名木、古树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抢救和复壮保护。

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由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与责任,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