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破坏海龟产卵保护区域标识的;
(二)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未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
(四)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后不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五)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未按照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未经批准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