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0, 2019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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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 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洪水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Chapter 2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把建设、加固海塘、堤防和大中型水利工程、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疏浚河道、保障行洪畅通、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调度能力作为重点,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其他流域的防洪规划由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开发区、工厂、矿山、电信设施、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兴修防洪工程设施、控制建设等防御措施。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防洪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港务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治导线确定的防洪工程规划保留区和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Chapter 3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应当对开发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洪排涝措施。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巡查,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防范和保护措施。
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其除险加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制。
对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需改变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大坝主管部门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级组织验收。
大中型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对所属水库的安全负责,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
因整治河道、湖泊等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湖泊整治工程和防洪工程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报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必须按防洪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
滩涂围垦工程建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在围垦区内设置居民点或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对在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森林植被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海塘、堤防、水闸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造坟、建窑及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海塘塘身和堤防堤身上垦种作物、放牧;除码头泊位外,禁止在塘身、堤身堆压重载、设立系船缆柱;在汛期,禁止在水闸管理范围内抛锚停船。
Chapter 4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市)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任务较重的镇(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核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
(四)台风即将登陆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
经批准的水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切非授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工程管理单位发运行指令。
水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压缩泄洪流量。遇特殊情况,大中型水库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时,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按批准的调度运行计划操作外,还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水库管理单位根据调度运行计划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为保障下游安全或减轻灾害而提高蓄水位,造成库区土地淹没征用线以上的农业损失和房屋迁移线以上家庭财产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补偿。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镇(乡)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Chapter 5保障措施
防洪投入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确定的重要江河、海塘、水库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水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和灾民生产、生活的恢复。
(一)洪水风险图的编制、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储备防汛物资;
(三)其他防汛工作。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Chapter 7附则
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
市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驻甬部队
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立法咨询顾问、专家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