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