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二)利用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