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构)筑物、城市雕塑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禁止在建(构)筑物、城市雕塑或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和临街的门窗、阳台、平台、屋顶、观景台、外走廊及其附属设施堆放、悬挂、张贴影响市容的物品、宣传品。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整修、清洁城市雕塑、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违规堆放、悬挂、张贴影响市容的物品、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