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

(二)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

(三)包庇、纵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等违法行为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