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符合公务员辞退情形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条件的,给予辞退或者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