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从重处理:

(一)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宣传贯彻执行、检查监督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力,给市场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

(四)刁难、限制市场主体发展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财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的;

(六)拒不改正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以内被两次以上追究责任的;

(八)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九)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投诉举报人、证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