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阻挠依法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及向公众发售安全套。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