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道路新建、改建的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建筑,沿道路一侧应当留有合理的开敞空间,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二)高层建筑主体的连续面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高度应当错落有致;

(三)沿山体周边布局的建筑应当留出观山视廊,并以低层和多层建筑为主,建筑的天际线应当与山体轮廓线协调,高度应当符合特色风貌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四)滨水区域应当保留自然岸线,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亲水型驳岸,周边留有绿化用地;城镇规划区内滨水区域的新建建筑应当以低层和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由滨水岸线向外有序递增;

(五)铁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广告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地点、形式、高度、规格及期限设置;新建、改建、扩建服务区、加油(充电)站、收费站等交通工程设施,应当符合交通沿线特色风貌规划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