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调整、实施供水专项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制定公布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对用户的收费异议作出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答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开展节水宣传和节水知识普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供水应急预案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水压实施监测、监督,或者未公布监测结果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