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区、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将供水专项规划中的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建设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实施监测、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