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公共供水管道等公共供水设施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打桩、顶进作业等;
(三)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