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9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19年4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营业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市及相关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国资监管、应急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设置水平。
Chapter 2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重点管理区域内的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
(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
(三)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
(五)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
(六)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
(七)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预留广告位的,设置户外广告可以直接申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许可;其他区(县)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许可。
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与载体产权人协议取得。
商业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由合同约定,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出让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公共财政。
设置公益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议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使用权。
(一)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性质、设施形式、规格尺寸、期限,载体位置示意图,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定期安全维护措施。
因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商业展销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十个工作日前提交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供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审批信息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传送至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以下设置,但商业街区除外。商业街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公布。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物的,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提升牌匾标识精美度。
Chapter 4发布与维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职责。
公益广告应当着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城市建设、泉城特色等内容。
公益广告所需费用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公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三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超出建筑物顶部、裙房顶部或者坡屋顶屋檐设置牌匾标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店招牌匾按每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楼宇标识按每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人逾期不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非大型户外广告按每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楼宇标识按每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店招牌匾按每个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店招牌匾,是指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性、商业性店铺和单位设置的名称、字号等。
本条例所称公共载体,是指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