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