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店招牌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每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超出建筑物顶部、裙房顶部或者坡屋顶屋檐设置牌匾标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店招牌匾按每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楼宇标识按每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人逾期不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非大型户外广告按每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楼宇标识按每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店招牌匾按每个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