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者项目提供融资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