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

国家规定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授权或者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