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 Articles
- 19 articles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
补充规定(修订)
(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 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监督、协调工作。
在世界遗产地按规模设立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乡(镇)、村(社区)规划应当与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农房建设专项规划或者农房建设实施方案。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群众的房屋、院坝、牲畜圈舍等生活设施因故损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原址、原规模重建。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由自治州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修建公路、铁路、电力、缆车、索道、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专题报告,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报批。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世界遗产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严禁无规划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农房改建、扩建、新建。
(一)超过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的;
(二)非法侵占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土地、林地、草场、溪流、湖泊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吸烟、生火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火情的;
(四)损坏生态、景观、遗迹、遗址以及破坏环境卫生的;
(五)非法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的;
(六)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放牧等破坏地表、地貌的;
(七)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一)放飞无人机、航拍仪、热气球的;
(二)穿越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的;
(三)游览观光线路以外区域的;
(四)张贴商业广告,从事游园、娱乐或者影视拍摄的;
(五)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世界自然遗产的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治理为辅,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逐步恢复世界遗产重要生态环境功能,确保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不受影响。
世界自然遗产修复项目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专题报告,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省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
世界遗产保护所需经费,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国际援助、门票收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和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劳务用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当地居民。
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